判決指出,蔡男任職於該公司擔任業務一職,他在去年6月、8月,代替公司向6家客戶收取8筆貨款,金額從1792元至9萬元不等,合計30萬1078元,以現金或匯入其私人銀行帳戶方式收取款項,但他在收款之後,並未將款項交回公司,而是全數中飽私囊,直到公司發現款項遲未收回,循線調查後才發現蔡男犯行,並對他提出業務侵占告訴。
蔡男經警方移送、新竹地檢署起訴後,在法院準備程序中認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法官認為他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私用,未循正途獲取所需,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法官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非微,對公司財產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兼衡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以及犯後坦承犯行,與公司達成調解,但迄今未按期履行調解條件、自陳月薪3萬5000元,需負擔車貸等生活經濟狀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而他尚未返還公司的6萬1078元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