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與代辦業者非常清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縱使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的處罰原則,只要車主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遭警方開出「吊銷汽車牌照」罰單,車主即因牌照遭吊銷無從履行先前的吊扣,驗車後即可重新申請牌照再上路。
頻開單動機不良 助車牌提前「復活」
法院認定,陳男等人因而與代辦業者勾串,由陳男自2021年11月起至隔年3月間為止,以不實開單、當場未禁止違規人行駛或未將違規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逕由車主或代辦業者將違規車輛駛離等方式,圖利共14名車主得以立即換發新牌照後上路行駛,而獲取車子得以提前「復活」的不法利益,甚至還免除了每輛車1000元的移置保管費用,一審因此以圖利罪判他4年2月徒刑。
陳男不服上訴,主張他曾因值勤遭追撞受傷,現罹有思覺失調症且智測僅51分,在本案更未收取分文,希望爭取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並宣告緩刑。
獲頒警界楷模成鐵證 心知肚明幹壞事
但二審合議庭調查發現,陳男在醫院進行智力測驗時,對於測驗題目的理解表現與他平時跟他與人對談的互動完全不符,甚至對大多數問題未加思索,就直接回答「不知道」,明顯刻意誇大自身缺損。
此外,法院還調查他過往的從警表現,其長官證稱陳男雖然工作較散漫,但專業知識絕對足夠,對法律認知與何時該開單、如何遵守品操等基本規範「心知肚明」,甚至曾因「火速找回百萬失主」、「助走失老翁返家」等事件獲嘉獎,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情形,因此駁回陳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