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分手竟拿「親密片」逼前女友就範!狂傳羞辱訊息恫嚇「每天來給我X」…判刑結果曝
台中謝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拿兩人過去拍攝的親密影像當籌碼,狂傳訊息逼對方見面,甚至要求獻身。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惡男分手竟拿「親密片」逼前女友就範!狂傳羞辱訊息恫嚇「每天來給我X」…判刑結果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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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14:21:00最後更新 2026/08/04 14:22:15

記者:

林建鋒

感情破裂竟變成恐怖威脅!台中謝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疑心生報復念頭,竟拿兩人過去拍攝的親密影像當籌碼,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狂傳訊息逼對方見面,甚至嗆「拿身體來還」、「每天來給我X,X到我覺得好了就不用來了」。女子不堪恐懼選擇報警,男子犯行曝光。台中地院審理認為,謝男已利用性影像脅迫對方做無義務之事,雖未造成實害仍構成強制未遂,7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

分手後傳親密片施壓 嗆「拿身體來還」逼前女友赴約

判決指出,謝男與女子曾為同居男女朋友,2025年2月底分手後,謝男疑因不滿感情結束萌生報復念頭。同年3月3日晚間,他透過Telegram暱稱「H」傳送多部雙方過去同意拍攝的性影像給女子,可上訴。
謝男隨後連續傳送訊息要求對方到住處,內容包括「他媽叫妳今天下來給我X有沒有聽到」、「就是每天來給我X,X到我覺得好了,就不用來了,就兩清了」、「你要這樣對我做這些爛事,就是拿身體來還」等語,企圖以恐嚇方式迫使女子就範。

女子拒絕赴約報警 法院認「性影像」已成脅迫工具

女子收到訊息後並未依照要求前往,反而趕緊報警處理,謝男犯行因此未遂。檢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指出,謝男雖未與女子見面,也未發生性交行為,但其傳送性影像及威脅文字,已表現出利用影像脅迫對方從事無義務行為的意圖,應以強制未遂罪論處。

坦承犯行仍難逃刑責 法官斥「感情不順」手段惡劣

法官認為,謝男僅因感情不順,便利用性影像作為威脅手段,使被害人陷入不安與恐懼,行為「甚為惡劣」;但考量女子未依指示前往,未造成實際傷害,加上謝男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依未遂犯減輕其刑,最終依刑法強制未遂罪,判謝男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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