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父子起訴主張,高男為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父親則是共同居住人,發生使用爭議的側門為社區共用部分,規約並未約定供特定人專用,且前手屋主向建商購屋時就持有鑰匙,並由家人使用至今。
不料管委會卻在2024年1月間擅自更換門鎖,無故禁止住戶進出,導致高父每天倒垃圾時只能繞行大路,自同年2月至8月中旬,共多浪費約525小時,因此依據當年度最低時薪183元為標準計算,請求管委會賠償9613元的「非財產上損害」,並要求交付鑰匙不得妨礙通行。
管委會:緊急疏散用 全體住戶決議通過
對此管委會抗辯表示,依大樓門禁管理辦法,該側門除緊急疏散、社區工作及社區垃圾清運外,基於安全管制一律禁止住戶私自進出,此規定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所謂「垃圾清運」是指社區整體清運,而非個案住戶自行傾倒垃圾。
管委會強調,他們是按社區規約與權限進行管理,住戶仍可經由正門前往環保室,並未剝奪其所有權或侵害自由。
法院:管委會依法執行 判父子敗訴
法院調查後則認為,公寓大樓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得由規約或社區決議規範,大樓辦法已明定側門為安全管制禁止個人出入,高家即應受規範拘束。
此外,管委會依法執行管理,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高父到垃圾需繞路是因社區整體安全管制作業所致,自由權並未受到侵害,因此駁回高家父子請求,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