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去年5月12日凌晨瀏覽Dcard一篇以「結婚13年的老公偷吃啦啦隊女孩」為題的貼文後,為了增加網路流量,隨即以Threads帳號「taiw125」張貼文章摘要、超連結及被害女子Instagram聲明摘要,讓不特定民眾得以辨識女子身分,並可點擊瀏覽涉及性生活及性影像內容。
稱只是整理新聞 法院逐一打臉辯詞
黃男偵查時否認犯行,辯稱該帳號由公司多人共用,自己不知道超連結含有性影像,只是中立整理雙方說法,而且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本就屬公共討論範圍。
不過,檢方調查Meta登入紀錄、調閱資料及公司員工證詞後認定,涉案帳號平時由黃男使用,貼文時間又是凌晨1時許,不符一般公司共同作業情形;兩名員工也證稱從未使用該帳號,法院因此未採信黃男說法。
公眾人物也有隱私 為衝流量觸犯個資法
判決指出,即使被害人具有公眾人物身分,性生活及性影像仍屬高度隱私,不因身分而喪失保障。黃男未經同意,將相關內容透過網路散布,使不特定民眾得以觀看、辨識身分,已侵害人格尊嚴與名譽,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檢方原認黃男同時涉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他人性影像、散布猥褻影像及加重誹謗等罪,但因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法從一重論處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認罪協商換緩刑 仍須賠償並繳6萬元
法院審理期間,黃男坦承犯行,並與檢方達成協商程序,也和被害人完成調解,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
此外,法院命黃男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並依調解內容履行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本案因屬協商判決,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外,不得再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