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當時前往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一間僅提供女性顧客服務的美髮店消費,因店家婉拒其入內,陳男仍執意闖入,店家擔心發生衝突,立即報警處理。
警方表示,案件發生於114年8月6日下午4時許,中山一派出所接獲民眾報案,指稱中山北路一間髮廊有陌生男子闖入。員警抵達現場後,經店家指認陳男涉嫌意圖闖入髮廊,警方依法表明身分並要求查證身分,陳男卻拒絕配合,因此依規定將其帶返派出所查證。
未料帶返途中,陳男突然情緒激動,先是揮拳攻擊蘇姓員警頭部,再張口咬傷傅姓員警,造成蘇員頭部外傷、右上臂及右手臂擦挫傷、開放性傷口,配戴眼鏡也遭毀損;傅員則受有右上臂挫傷及抓咬傷勢,兩名員警隨即合力將陳男制伏,全案依妨害公務、傷害及毀損等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法院審理時認為,陳男因一時無法控制情緒,徒手攻擊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不僅危害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也損及國家公權力及公務正常執行。不過,考量陳男犯後坦承犯行,已向2名受傷員警道歉並達成和解,獲得對方諒解,認定其有悔意,最終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中山分局呼籲,警方依法執行公務時,民眾應配合查證及執法程序,切勿以強暴、脅迫或其他脫序行為妨害公務,若涉有違法情事,警方必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