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阿文案發時同在少觀所收容,但在收容期間陳男已滿18歲,2人為分配在同舍房的舍友。去年8月5日晚間6時許,陳男在舍房內先用腳踢阿文臀部,隨後強行脫去對方的外褲,用手指頂觸阿文的肛門,接著又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朝阿文臀部碰撞數下,並當面套弄自己的生殖器,阿文想要逃跑,卻遭陳男追趕、持續以生殖器碰撞。
事後阿文向所方告知遭遇,少觀所調查後將陳男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嫌移送陳男;新北地院進行準備程序時,陳男於庭上認罪,因此法官諭知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法官審酌陳男坦承犯行,雖有意調解,但被害人無調解意願,迄今未取得對方諒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等情,一審判處陳男有期徒刑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