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慶煌於2010年間投入高雄市立法委員選舉,當時他向黃姓業者購買數批選舉文宣品,共積欠514萬9000元款項,並簽發兩張本票承諾還款,但到期後仍未清償,黃男遂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確定。
事後徐母為替兒子解決債務問題,於2017年間出面與黃姓業者協調,雙方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與債務清償協議書,約定由徐母將位於高雄市大寮區的土地及兩棟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出售給黃男,總價544萬9000元,除了由黃男另付30萬元現金外,剩餘514萬餘元全數抵銷徐慶煌的文宣債務。
不料黃男後來發現,徐母雖將土地過戶,但兩棟房屋因屬未登記建物且遭他人占用,徐母並非「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順利辦理移轉。黃男事後追討無門,氣得向法院訴請徐母給付違約賠償金。
法官審理後指出,雙方契約目的本是以房地抵償徐男債務,徐母依法負有使買受人取得房屋的義務,但因無法交付房屋,已構成給付不能。經專業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並扣除土地價值後,計算出該兩棟房屋折抵之交易價值為374萬4532元,黃男求償374萬3594元並未過高,判決徐母應如數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