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事故發生於去年5月7日上午8時50分左右。小甜甜駕駛自小客車沿忠孝東路六段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南港區317號前路口準備左轉時,與迎面直行、由曾姓男子騎乘的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機車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轎車後倒地受傷。
曾男送醫後,診斷出頭部有多處擦挫傷及1.5公分、2公分撕裂傷,鼻部2公分撕裂傷,額頭也有2公分撕裂傷及皮膚缺損,另外雙膝亦分別有擦挫傷及挫傷等傷勢,事後依法提出告訴。
偵查期間,小甜甜承認事故當天確實駕駛該輛轎車,且與曾男所騎機車發生碰撞,但否認自己有任何疏失。她供稱,進入路口前已先觀察來車情況,確認沒有車輛接近後才開始左轉,並依規定開啟方向燈,當時車速也相當緩慢。
她進一步表示,事故發生後下車查看時,一度注意到對向號誌已顯示紅燈,但之後重新檢視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卻無法確認碰撞瞬間對向到底是紅燈還是綠燈;即便當時是綠燈,也可能正處於燈號即將轉換的時機。她認為,曾男是突然出現在車前撞上她的車輛,因此自己事發當下並未察覺對方。
不過,檢察官調查後,綜合路口監視器、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以及事故現場圖、照片等證據,認定小甜甜在左轉時未依規定禮讓對向直行機車先行,導致曾姓騎士反應不及發生碰撞,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檢方因此認為,小甜甜已違反左轉車應禮讓直行車的注意義務,依法涉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嫌,偵結後提起公訴,後續將由法院審理釐清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