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傘架拿走170元雨傘!翻轉檢視14秒「和我不見的一樣」 法官打臉:判罰5000
婦人在超市傘架看到一把疑似自己過去遺失的雨傘,直接拿走後被提告竊盜。示意圖

超市傘架拿走170元雨傘!翻轉檢視14秒「和我不見的一樣」 法官打臉:判罰5000

Google 設為偏好來源
Facebook 分享
mirror-daily-logo

2026/07/14 12:41:00最後更新 2026/07/14 12:41:19

記者:

林建鋒

南投縣一名王姓女子在超市消費結束後,順手帶走門口傘架上一把價值僅170元的藍色雨傘,隨即引發一場官司糾紛。儘管王女在法庭上喊冤辯稱是「拿錯傘」,強調自己曾遺失過同款雨傘,但法官透過監視器畫面揪出她拿傘前曾反覆「翻轉檢視 14 秒」,認定她對雨傘是否為己所有存有疑慮,卻仍強行帶走,具有竊盜的不確定故意。南投地院近日審結,判處王女罰金5,000元,代價足足是該把雨傘價值的 29 倍。

「14 秒翻轉」成鐵證! 超市門口檢視雨傘動作全被錄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4月8日下午,王女步出全聯福利中心南興店後,移至門口傘架前低頭查看,並取出架內唯一的一把雨傘。根據法院勘驗的監視器畫面,王女拿起雨傘後,隨即展開長達14秒的「精細檢視」,期間她將雨傘橫拿在身前、反覆翻轉傘身,甚至將傘頂與握柄位置互換檢視,隨後才撐傘離去。
法官認為,王女若百分之百確定該傘為己所有,根本不需要如此費時察看傘體,該動作顯見其對所有權歸屬存有辨識必要。

辯「拿錯傘」! 法官:明知可能屬他人仍強行帶走

王女在審理時極力撇清竊盜意圖,聲稱自己曾遺失過同款雨傘,當下誤認是自己的傘才拿走,並宣稱事後已將雨傘送回店家,還曾囑咐店員「如有拿錯請通知我」。但店員證稱當時並未收到王女的任何囑咐,且王女事後送回雨傘時也沒留下任何聯繫方式。
法官根據被告自承「因為雨傘一樣的很多」、「我也怕拿錯」等語,認定王女明知該傘極可能是他人的,卻在無法確認的情況下,抱持著「是別人的也沒關係」的心態將傘取走,主觀上已具備竊盜不確定故意。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王女隨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所為應予非難。雖然王女最終被依竊盜罪判刑,但法官考量雨傘價值僅約170元且已發還失主,造成的犯罪損害尚屬輕微。最終判她罰金5,000元,並諭知得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一日易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延伸閱讀

promote-topic 關閉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