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上路,沈伯洋訪泰會被抓嗎?
民進黨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遭中國列為台獨頑固分子制裁名單,重慶市公安局以涉嫌「分裂國家罪」立案偵查,根據新頒布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近日可望出訪泰國的沈伯洋會被中國逮捕嗎?攝影林煒凱

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上路,沈伯洋訪泰會被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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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銘謙/博士、台灣「泰國學」學者、台泰交流協會創會秘書長暨理事、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研究員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7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是台派支持者,平時經常在網路發表支持台灣主權,或批評中國政府的言論,那麼前往泰國旅遊會有影響嗎?
坦白說,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答案。一方面,《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才剛正式施行,還沒有足夠的司法案例可以觀察;另一方面,中國近年持續強化國家安全相關法律,也同步深化與東南亞國家的司法合作,使得這個問題不再只是法律條文的討論,而是開始涉及跨境司法合作的層面。
如果把這個問題放到近期的台灣政治發展來看,或許更容易理解。例如,今年代表民進黨參選台北市長的沈伯洋,目前除了遭中國列入「台獨頑固分子」制裁名單之外,重慶市公安局也已經以涉嫌「分裂國家罪」立案偵查。中國官方受訪學者更曾公開表示,如果案件符合條件,未來可以依法發布刑事通緝令,並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等國際合作機制追捕相關人士。
假設未來中國再依據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對沈伯洋或其他台灣人士採取進一步司法措施,而當事人又前往與中國簽有引渡條約的泰國,是否可能因此面臨司法程序?這個問題目前沒有現成答案,但背後涉及的制度,其實早已存在多年。

一、很多人不知道,泰中早已有引渡條約

談到中國與泰國的司法合作,多數人的印象仍停留在近年共同打擊電信詐騙,或是泰緬邊境詐騙園區的大規模掃蕩。事實上,泰國與中國早在1993年8月26日便於北京簽署《引渡條約》,並於1999年3月7日正式生效。根據泰國外交部公布的資料,截至目前為止,泰國簽署正式引渡條約的國家並不多,中國便是其中之一。
除了引渡條約之外,兩國也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及警務合作機制。近年共同打擊跨境詐騙、人口販運、毒品犯罪、洗錢及經濟犯罪,都已經成為固定合作模式。中國警方多次赴泰參與跨境案件調查,泰國警方也與中國公安建立長期合作關係,雙方的司法交流已逐漸制度化。因此,《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否可能影響境外人士,除了法律本身之外,也必須放在中國與其他國家司法合作的架構下觀察。

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帶來哪些新的討論?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不是中國第一部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把近二十年的立法放在一起觀察,從《反分裂國家法》、《香港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再到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可以看出中國持續透過立法強化國家安全、民族統一及政治安全等相關規範。
近年中國也同步強化跨境追逃、司法互助及警務合作,東南亞一直都是合作最密切的區域之一。因此,《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受到關注的原因,不只是新增哪些法律規範,而是未來中國是否可能透過既有的司法合作制度,使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產生更大的境外影響。不過,目前還沒有公開案例顯示,中國已經依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向其他國家提出引渡請求。不過,從近年的法律發展方向來看,中國已逐步將行政制裁、刑事偵查及跨境司法合作串連起來,這也是值得持續觀察的新趨勢。

三、引渡制度仍然受到法律限制

看到泰中之間有引渡條約,不少人第一時間會聯想到,中國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泰國逮捕特定人士。但是,從現行制度來看,引渡仍然必須依照泰國法律及《泰中引渡條約》辦理。中國提出引渡請求後,泰國司法機關仍須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條約規定,並不是提出請求就一定成立。《泰中引渡條約》也明文規定,政治犯罪不得引渡,如果引渡請求涉及政治立場、宗教、種族或國籍等因素,泰國可以依法拒絕引渡。
2005年泰國將四十名維吾爾人遣返中國,引發聯合國人權機構及多個西方國家的批評,也再次讓國際社會注意到中國與泰國之間的司法合作。不過,遣返與引渡屬於不同的法律程序,兩者適用的法律依據並不相同,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另一方面,近年泰中警方共同打擊跨境詐騙集團及泰緬邊境犯罪組織,也讓外界看見兩國警務合作日益密切。這些案例主要涉及一般刑事犯罪,與政治案件仍然存在不同的法律基礎,因此也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案件。

四、沈伯洋案例的參考

回到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案例。目前沈伯洋遭中國公安機關以涉嫌「分裂國家罪」立案偵查,但公開資料顯示,案件目前仍處於偵查階段,尚未進入發布刑事通緝令的程序。因此,即使未來沈伯洋前往泰國,也不能直接推論一定會面臨司法措施。
不過,如果未來中國完成相關程序,並依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或其他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對沈伯洋或其他台灣人士採取進一步司法行動,同時依照《泰中引渡條約》向泰國提出引渡請求,那麼中國提出的是什麼罪名、案件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是否屬於政治犯罪,以及泰國法院如何認定案件性質,都將成為案件發展的重要關鍵。目前沒有公開案例可以提供參考,因此未來如果真的出現第一起相關案件,不僅受到台灣社會關注,也很可能成為國際社會觀察中國法律域外影響力的重要指標。

五、小結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施行後,台灣旅客沒有必要因此停止前往泰國旅遊,目前也沒有實際案例顯示,一般台灣旅客會因為中國不認同的政治立場或政治言論,而在泰國遭到拘留或引渡。不過,近年中國已逐步建立從行政制裁、刑事偵查到跨境司法合作的法律架構,也讓外界開始關注中國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未來是否可能透過司法合作產生更大的境外影響。
本文以沈伯洋作為案例,並不是討論個別政治人物,而是希望透過這個案例,讓讀者理解中國國家安全立法、泰中引渡條約及國際司法合作之間可能產生的交集。如果未來中國真的依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或其他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對台灣人士展開更進一步的司法程序,泰國法院如何適用《泰中引渡條約》,以及如何認定政治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的界線,勢必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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