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妮妮與綠綠結婚2年,發現綠綠與花花於2025年3月開始,雙方私下相約出遊、發生性行為,行為舉止相當親密,更透過通訊軟體互傳曖昧對話,戶稱「BABY」、「BABE」;然而妮妮向綠綠求證,綠綠雖坦承有婚外情,卻沒有選擇回歸家庭,反而向妮妮施暴,最終妮妮忍無可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同時提告花花並求償新台幣80萬元。
不過開庭時,花花經法院通知卻沒有出席,也沒有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然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此行為視同自認;而法院調查,證實綠綠與花花於通訊軟體對話中,確實有性暗示言語、討論如何排假約會、傳性感照,更出現疑似花花懷孕之訊息,且雙方談及內心話,花花家長也知悉花花與綠綠「正在交往」,認為花花相當看待此段關係。
對此,法院斟酌妮妮與花花學歷、職業、收入及2025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同時考量花花行為危對於妮妮與綠綠間婚姻與家庭影響,最終判定花花應向妮妮賠償新台幣40萬元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