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盧男主張自己在1991年間購買黃金作為結婚用途,婚後一直放在母親處保管。直到弟弟於2020年迎娶越南籍阮女時,才發現黃金被拿來當聘禮使用。盧男表示,弟弟當時曾承認黃金只是暫借,婚禮結束就會歸還,但後來不但未返還,阮女甚至在2024年間將黃金於越南出售。
對此,阮女則否認侵占黃金,並主張依照丈夫生前說法,這批黃金原本就是婆婆購買給兒子結婚使用的聘禮,婚禮時已正式贈與自己,因此所有權早已移轉。此外,盧男提出的銀樓保單,僅能證明曾經購買過金飾,並不能證明目前爭議的黃金就是其個人所有。
知情5年不主張 法官認悖常情
法院審酌後指出,盧男的說法存在不少疑點。首先,如果黃金真的只是借給弟弟結婚時「充場面」,且弟弟也承認此事,為何婚禮結束後沒有立即要求返還?從2020年結婚到弟弟過世前長達5年多時間,盧男都未採取報警、提告等積極作為,與一般人保護自身財產權益的常情並不相符。
法官進一步表示,即使盧男提出30多年前的銀樓保單,也只能證明當年曾購買相關黃金,無法證明爭議金飾歷經多年後仍屬於其所有。由於黃金屬於高度流通的動產,可能多次轉手流通,不能僅憑保單就認定所有權歸屬。
告刑事也輸 越南媳沒事
此外,盧男先前曾向檢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但檢察官調查後,也認定證據不足,已對阮女作出不起訴處分。法院認為,盧男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是黃金所有人,因此請求阮女賠償80萬元損失並無理由,最終駁回盧男之訴與假執行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