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原溪/退休教師
近年來,社會上不時出現「廢監察院」、「廢考試院」的呼聲,部分人士認為監察權與考試權功能不彰,若將監察權併入立法權、考試權併入行政權,回歸西方通行的三權分立體制,或許更符合現代民主政治的需求。然而,制度改革若僅停留在機關存廢的層次,恐怕忽略了五權憲法當初設計的歷史背景與制度價值。
眾所周知,中華民國憲法所採行的五權憲法體制,乃是國父孫中山先生融合西方憲政思想與中國政治傳統所提出的創見。孫中山並非單純照搬西方三權分立,而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增設考試權與監察權,希望藉此彌補三權分立體制可能產生的缺陷。
首先,在考試權方面,孫中山觀察到西方國家的人事任用制度,往往容易受到政黨政治影響。尤其美國早期盛行的「分贓制度」,使執政者將政府職位作為選舉酬庸工具,造成任人唯親、政治凌駕專業等問題。因此,他主張將考試權自行政權中獨立出來,透過公開、公平的考試制度選拔人才,建立專業且穩定的文官體系,避免公職淪為政治利益交換的籌碼。
在《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第六講中,孫中山即曾指出,美國總統當選後,許多重要職位往往用來酬謝選舉功臣;而中國自古以來的考試制度,正提供了一種較能兼顧公平與專業的人才選拔方式。這也是他主張設立獨立考試權的重要理論基礎。
其次,在監察權方面,孫中山則認為西方三權分立將監督政府的權力交由國會行使,容易造成國會權力過度膨脹。當立法機關同時握有立法與監督大權時,可能藉由監督手段牽制行政機關,甚至造成政治對立與施政停滯。
為此,他借鏡中國歷代御史、臺諫制度,主張將監察權自立法權中獨立出來,設置專責機關負責糾舉、彈劾與監督公務人員。在《五權憲法》演講中,孫中山便曾指出,若監督權由立法機關完全掌握,容易產生以監督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的現象;唯有將監察權獨立,才能維持各機關之間的平衡與制衡。
由此可見,考試權與監察權的設立,並非多餘的制度裝飾,而是具有特定歷史背景與制度目的。今天監察院與考試院面臨功能不彰、社會信任不足等問題,固然值得檢討,但這並不必然代表監察權與考試權本身已失去存在價值。
事實上,任何制度都可能因人事安排、權責設計或運作方式不當而產生弊病。問題的關鍵在於,究竟是制度本身已經不合時宜,還是執行制度的人與機制出了問題。如果是後者,那麼改革的重點應當是如何強化監察與考試功能、提升其獨立性與專業性,而非逕行主張廢除。
更何況,監察院與考試院皆屬憲法機關,其存廢涉及憲法架構的重大變更。依現行憲法增修程序,修憲不僅需要立法院高門檻通過,還必須經由公民複決同意,絕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既然在修憲完成之前,國家仍須依照現行憲政體制運作,那麼如何在既有制度下落實監察權與考試權的功能,自然比空談廢院更具現實意義。
制度改革固然重要,但改革不應流於情緒性的口號。與其將焦點集中在「廢院」與否的政治攻防,不如回歸制度設計的初衷,認真思考如何讓監察權真正發揮糾弊功能,讓考試權有效維護文官專業。唯有如此,才能在維護憲政秩序的同時,回應人民對政府效能與廉能政治的期待。
假設真有朝一日,吾人「爽快」的廢掉監察、考試二院,只剩行政、立法、司法三院,實行三權分立,之後才漸漸覺得若有所失、實務上有所不足,被廢的二院還是有其需要、較適合我國情,此其時豈非「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