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母女如廁未遂被抓包!台中色男「罪責加重」原因曝光
賴男持手機在公廁偷拍母女如廁,雖未拍攝到不雅畫面,但還是被扭送法辦並判刑。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偷拍母女如廁未遂被抓包!台中色男「罪責加重」原因曝光

台中市賴姓男子去年11月晚間在豐原區玉皇堂公共廁所內,聽見隔壁廁間有母親與年幼女兒對話後,竟將手機從隔板上方伸入隔壁廁間偷拍,企圖錄下母女如廁畫面。所幸母女及時發現報警,未讓其拍到裸露身體部位。不過,由於被偷拍對象包含未滿12歲兒童,賴男的行為已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責遠較一般偷拍案件嚴重,案件從一般偷拍升級為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地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沒收作案用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男持手機並開啟錄影功能,將鏡頭對準正在如廁的母女,企圖偷拍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感的身體隱私部位。雖然最後僅錄到兩人在廁間內的影像,未拍攝到裸露畫面,但法院認定其已著手實施偷拍行為,構成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
法官認為,本案最大關鍵在於被害人中包含未成年兒童,如廁時需裸露下體,本質上即屬性影像保護範圍,而兒童性影像案件受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別規範,即使未拍攝成功,仍須負擔刑責。
法官審酌,賴男僅因好奇便侵犯母女性隱私,不僅造成被害人恐懼,也嚴重影響公眾使用公共廁所的安全感。雖然犯行屬未遂且坦承犯案,但未獲被害人原諒,也未能達成調解,因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沒收作案用手機,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對此案特別說明,若只是偷拍一般成年人,通常涉及妨害性隱私罪;但因本案偷拍對象包含兒童,適用保護程度更高的兒少法規,因此成為本案量刑與論罪的核心關鍵。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

promote-topic 關閉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