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賴男持手機並開啟錄影功能,將鏡頭對準正在如廁的母女,企圖偷拍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感的身體隱私部位。雖然最後僅錄到兩人在廁間內的影像,未拍攝到裸露畫面,但法院認定其已著手實施偷拍行為,構成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
法官認為,本案最大關鍵在於被害人中包含未成年兒童,如廁時需裸露下體,本質上即屬性影像保護範圍,而兒童性影像案件受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別規範,即使未拍攝成功,仍須負擔刑責。
法官審酌,賴男僅因好奇便侵犯母女性隱私,不僅造成被害人恐懼,也嚴重影響公眾使用公共廁所的安全感。雖然犯行屬未遂且坦承犯案,但未獲被害人原諒,也未能達成調解,因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沒收作案用手機,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對此案特別說明,若只是偷拍一般成年人,通常涉及妨害性隱私罪;但因本案偷拍對象包含兒童,適用保護程度更高的兒少法規,因此成為本案量刑與論罪的核心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