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屏東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徐基麟於2025年9月14日晚間9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友人的住處飲用啤酒。明知自身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的狀態,他仍於隔日(15日)清晨5時50分左右,心存僥倖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
事發當天清晨6時1分,徐基麟行經屏東縣某路段時,不慎失控撞上路旁電線桿,導致車輛當場翻覆且本人受傷。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並將他送往屏東基督教醫院進行救治。同日上午7時1分,警方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2毫克,嚴重超標。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徐基麟明知酒駕對大眾行車安全具有高度危險,仍執意於飲酒後上路並肇事,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不輕的危害。但考量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且為酒駕初犯,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最終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