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5年10月21日上午7時45分左右,張男搭乘板南線捷運時,趁車廂人潮擁擠,接續以手背碰觸女子臀部多達6次,事後遭被害人報警提告。未料就在隔天同一時段,他又從江子翠站搭車前往西門站途中,利用乘客眾多之際,以徒手觸摸另一名女子臀部,被害人當場向同行弟弟求助並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男兩起案件犯案手法高度雷同,均利用捷運尖峰時段及車廂擁擠環境對陌生女子下手。其中第二案發生時,距離前案僅相隔一天,可見被告對他人身體自主權缺乏尊重,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獲被害人諒解,也未達成和解。
法官審酌張男具有碩士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卻仍為滿足私慾接連犯案,認定其欠缺反省,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8日;而前一天所犯案件則已由新北地院判處拘役50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