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3人明知吳男在病榻已無法表達意思,仍陸續辦理解約定存、提領存款等手續,甚至在其死亡後數日內,持提款卡透過ATM多次領取帳戶資金,所得款項均交由妻子楊婦保管。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權利能力即告消滅,任何涉及財產處分的行為,都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共同辦理,不得擅自冒用亡者名義提領存款。
法官審酌3名被告均坦承犯行,犯案主因為不諳法律規定,誤以為身為配偶、子女及手足即可直接處分遺產,並非出於惡意侵占財產。此外,3人已與提告家屬達成調解,賠償新台幣86萬9542元並獲得原諒,其中年逾80歲的楊婦依法獲減刑,因此分別給予緩刑2年自新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也藉此案提醒民眾,銀行存款屬遺產範圍,被繼承人過世後,應依規定提出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同意文件等資料辦理繼承程序,即使是配偶、子女或其他至親,也不能擅自提領或處分遺產,否則仍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