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與妻子潘女於2021年9月15日到平溪遊玩,行經區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時,遭到上方路燈掉落砸傷,導致黃男受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腰椎挫傷、頸椎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枕骨神經痛、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潘女則受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頭部挫傷、左側小腿及膝蓋擦挫傷、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兩人為此訴請國家賠償共724萬餘元。
法院一審審理,判平溪區公所應分別給付黃男、潘女26萬7939元、466萬7459元,一共493萬餘元。
區公所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審理認為,平溪區公所針對路燈管理維護有所欠缺,導致路燈掉落砸中黃男、潘女,兩者存在因果關係,自然應負國賠責任。
但潘女聽力障礙部分,高院認為,依她過往的病歷資料,無法排除是她在發生事故前因急性中耳炎、急性鼻竇炎、耳垢栓塞等疾病而導致,另經送請臺大醫院鑑定後,也無法認定聽力障礙與路燈砸傷有因果關係,因此改判區公所應賠潘女16萬元,黃男部分則不變,兩人共獲賠43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