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12月5日下午15時許,何男駕駛補習班接駁車載送4名學童返班,抵達北區進德北路與雙十路2段路口之後,僅帶著3名學童進入補習班,未確認車內人數即離開現場並整理環境。直到補習班老師發現男童未到班也未請假,其他同學也說他有上車,致電詢問後,何男與補習班負責人才驚覺孩子仍獨自留在車內,急忙返回將人帶下車。
男童因遭獨留車內太過驚慌,就醫證明已產生焦慮、適應疾患及急性創傷後壓力疾患(PTSD)等心理傷害,法院審酌相關診斷證明及病歷資料認定,與何男疏失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何男身為接送學童的交通車司機,本應隨時確認學童是否安全下車,卻未善盡注意義務,導致男童受創。考量其坦承犯行、無前科,但迄今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至於補習班負責人鄭女部分,法院認為案發當時她正在補習班內處理其他學生事務,並未隨車接送,也無法即時得知男童仍在車上。雖然補習班未依規定配置隨車人員有行政疏失,但與本案男童遭獨留車內的結果間欠缺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