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姓艦艇機師2024年2月間任職於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期間,因酒後騎重機返家,被高雄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經懲戒法院判處降1級改敘確定。
莊男事後被調到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今年2月22日深夜10點46分左右,他休假返回台南市,酒後騎車行經永康區東橋二街,遇上台南市警局員警執行酒駕路檢。莊男原本拒絕酒測,但員警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莊男只能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當場移送法辦。
刑事部分,台南地院已於今年3月31日依公共危險罪,判莊男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000元。行政責任部分,則由海洋委員會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累犯稱滴酒不沾 法官判休職
莊男在懲戒法院審理時承認移送事實,並表示深感後悔,事發後已滴酒不沾、絕不再犯,請求從輕處分。
懲戒法院合議庭認為,莊男身為執法機關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應謹慎之旨,前次因酒駕經懲戒處分確定,仍再度違法酒後駕車,足見其自律能力薄弱;其行為嚴重影響公眾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並損害政府機關信譽,有懲戒之必要。
合議庭審酌莊男行為後坦承違法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違法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依法判處莊男休職8個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