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鄭文逸被檢方指控,2016至2017年間為爭取大同公司經營權及董事席次,引進中國金主任國龍的資金奧援,並結合秘書、股市作手與丙種墊款金主等人,利用數十個國內外人頭帳戶,以相對成交、連續高買低賣等手法,製造交易活絡假象。
法院一、二審皆認定,鄭文逸等人在121個交易日內,將大同股價從每股約5元一路拉抬至20元以上,不法獲利(犯罪所得)高達新台幣12億5717萬餘元。
最高法院於2024年7月駁回上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重判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月定讞,並沒收全部犯罪所得,鄭文逸目前已入監服刑。
鄭不滿最高法院未經調查就駁回全案,怒向監院陳情。監委調查後今天做出調查報告,針對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提出三大致命瑕疵。
爭議一:剝奪被告防禦權
監委們認為,最高法院的刑事確定判決中,明明已經認定二審判決存在高達「14項違背法令」之事由,卻全數以《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的「無害瑕疵」法則帶過。
3位監委為此諮詢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的意見,吳燦認為無害瑕疪「不能適用得太擴張」,若明顯有影響判決結果,就應該撤銷發回更審。此外,二審判決甚至出現「未告知罪名」的嚴重程序瑕疵,已實質侵害被告的防禦權。
爭議二:未傳喚「專家證人」
調查報告也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有關「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證人意見」的新規定,在鄭文逸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就已經公布施行。鄭文逸在二審時也已針對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出具意見,卻遭法官以「自由心證」駁回。
對此監委另諮詢前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陳世淙,陳也指出,基於「程序從新」原則,三審未比較適用新法請專家學者鑑定,不僅誤合法為不合法,更屬無效判決,理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監委也質疑,最高法院在其他案件均採程序從新原則,為何唯獨針對鄭文逸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爭議三:單憑交易量強扣炒股大帽
最高法院認定鄭文逸有「意圖炒作及操縱股價」,但監委指出,鄭文逸在大同股價高檔時並未大量倒貨,反而持續致力於改善公司經營,其真實目的是為了「企業併購」。
但監委採信專家意見,包括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莊永丞與劉連煜教授皆強調,檢方不能單憑客觀的買賣行為,就直接推斷有「違法操縱股價」的主觀意圖。這就像不能把「使用竊盜」的過程強行拆分,硬說其中一部分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成立竊盜罪一樣。專家認為,法院顯然未諳證券市場的投資併購實務。
三位監委在總結中強調,最高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違背程序從新原則,更擴張無害瑕疵法則侵害被告防禦權,且完全無視專家對於「鄭文逸並無操縱股價犯意」的專業見解。為保障人權與司法公信力,相關院檢單位應重新檢視本案,給予陳訴人鄭文逸公平審判與平反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