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卿/台灣資源再生協會常務理事,再生綠建材產業推動聯盟召集人
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部擬具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此為因應二O五O淨零碳排,極重要的修法方向。在推動策略上,本法提出要擴大綠色採購,創造綠色商機。而綠色採購的前提是,採購的產品必須是使用一定比例以上的再生資源所生產者,且其品質、 性能必須是經驗證確認無虞,而獲政府機關所核發之綠色產品標章。
在此有一極重要,值得討論的問題是,資源循環是否應限於國內各產業間的循環利用?目前包括環境部的環保標章,經濟部的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以及內政部的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中,對於「再生資源」限定必須是國內各行各業所產生的廢棄物(回收料)。若由國外進口這些回收料,則不得納入綠色產品之回收材料使用比例計算,更不能認定為「綠色產品」。
作此限制的原因很明確,因為推動資源循環的目的,除了為減少天然資源的開採外,更要緊的是幫國內產業解決廢棄物處理問題,降低其棄置所造成的環境污染。講白一點,我們是以保護台灣的環境為考量重點,而不是去幫各國處理其環保問題。更何況,國外的材料經長途運輸所增加的碳足跡,更不符合減碳目的。
更令人擔心的是,如果將使用國外回收材料生產的產品也可視同「綠色再生產品」,未來一大堆夾雜不清的「洋垃圾」(最大的來源可能是中國)將會大量湧進,台灣地狹人稠,怎麽負荷得了啊?
此外,依各部會現行的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包括工業、營建業等產生的廢棄物都必須依法申報其數量、種類及再利用方式,並接受主管機關的定期查核,若是來自國外的回收料,則不易查核。這是執行面上最大的困難點。
當然,若純粹基於原料供應需求與生產成本考量,必須使用來自國外的回收材料生產,如果能嚴格把關,確認無健康與安全疑慮,也並無不可。但若要將之視為綠色產品,則顯不符合推動綠色產品標章的要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