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去年查核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5名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此去函主管機關區公所,須按照《國籍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解職。據「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民選公職當選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否則不得繼續擔任公職。
傅崐萁等16位國民黨立委去年11月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草案第1條增訂,本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者,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均依前開特別法規定,不適用本法第20條之放棄外國國籍規定。草案目前處於復議狀態。
草案說明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為前開特別法, 已就大陸地區人民之戶籍、身分、就業、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等事項作成完整規範。
說明也提到,現行《國籍法》僅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未明確揭示其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界限。實務上間有混同《國籍法》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與兩岸條例之適用情形,影響法律體系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
說明強調,本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兩岸條例之特別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戶籍後,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仍以兩岸條例為依據,不適用本法第20條之放棄外國國籍規定。此一規範可避免法律競合與重複規定之限制,確立適法依據。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近日再翻出相關草案內容批評,國民黨的修法結果,將會讓中國人可以擔任台灣任何公職,包含總統的參選。他質疑,什麼樣的政黨,修法都在利益中國、傷害台灣,這已經不是木馬屠城的陰謀,這是公開為中共併吞台灣鋪路的陽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