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雄高分院判決內容,事件發生於2023年2月,夫妻兩人因爭執關係惡化,男子搬回老家居住。不過他始終懷疑妻子另有交往對象,因此趁對方外出上班時潛回原住處,在屋內架設監視器材。
隨後男子果然錄到妻子帶一名男性返家,兩人在客廳聊天、用餐,隨後女子洗澡後裸體經過客廳回到房間,並與男子發生性行為。
男子取得相關畫面與錄音後,在雙方討論離婚及財產分配時主動攤牌,甚至以訊息譏諷對方,表示早已掌握偷情證據,還暗示家中藏有攝影設備,要對方自行尋找。女子得知遭偷拍後感到極度驚恐與受辱,最後決定向警方報案提告。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偷拍男子否認犯行,聲稱自己只是為了在離婚協商時施壓,實際上並未安裝任何器材;辯護人也主張,攝影機位置並非設於浴室或臥室內,難認有刻意偷拍性影像的意圖。
不過高雄高分院審酌後認為,男子將鏡頭朝向客廳與臥室之間的主要通道,明知極有可能拍攝到女子裸體畫面,仍放任結果發生,已具有不確定故意。
此外,法院指出,男子利用偷拍內容作為離婚談判籌碼,嚴重侵犯配偶隱私與私人生活領域,也造成對方心理創傷與精神壓力。
合議庭最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已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