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5年12月30日上午7時40分左右,張男路過新竹市東區學府路與博愛街口,當時撿到一只皮夾後,並未立即送往距離僅約2分鐘車程的派出所,而是持續保管至隔日仍未交出,直到警方通知才到案說明。
失主向警方供稱,皮夾內有學生證、市民卡、證件及現金共約825元,但拿到的現金卻只有325元,明明裡面還有500元,陳男歸還皮夾後,現鈔卻不翼而飛。
檢方查出,張男在2022年有侵占遺失物的判刑紀錄,其說詞「原本打算隔幾天再送警局」難以採信,依侵占遺失物罪聲請簡易判決。但張男在審理時辯稱,當下工作繁忙,並非有意侵占,原本打算隔一兩天再交警方處理,並無不法意圖。
法官審理認為,拾得遺失物後依法應立即或儘速送交警方處理,且案發地距派出所僅短短車程,卻遲未交付,已難認屬單純保管或善意遲延。法官強調,被告行為已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雖事後部分物品已歸還,仍構成犯罪。
法院審酌張男坦承部分犯行、物品大多已發還、損害有限及其經濟狀況等情狀,最終依《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沒收未返還之50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