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張男與人妻交往後不滿被分手,竟將包含人妻姓名、醫療、性生活、臉部長相特徵等私密信件,偷偷塞進其丈夫的機車置物箱內,還在信中露骨寫道:「表哥你好:我要告訴你一個真相,希望你不要再被欺騙了,你的女朋友XXX,因想要有小孩,但本身有不孕症問題,在你輪中班上班和假日載家人回台南時……向我取精,發生關係數次,在此跟你道歉,最後祝福妳們幸福快樂。」
信末,張男更惡意附上兩人出遊照、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消費發票翻拍照片,囂張嗆:「你曾經有看到她與我的對話紀錄,有問她是否有與我發生關係,她否認,有圖有真相。」
法院審理時張男眼見紙包不住火,坦承所有犯行。法官認為,張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審酌個人資料屬於個人隱私範疇,張男為智識成熟的成年人,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感情糾紛,僅為達損害告訴人目的,便惡意散布個資,損及他人隱私,行為實不足取,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以6萬元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