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4歲的劉男原為調查局調查官,任職期間表現優異,對犯罪集團利用物流製造「斷點」的反偵查手段極為熟悉,但2024年7月間,他卻透過臉書求職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負責領取、轉寄人頭帳戶提款卡的「收簿手」工作。
劉男依據集團指示,前往台中地區多家便利商店及捷運站置物櫃領取包裹,內裝有受騙被害人寄出的金融卡,隨後再利用「空軍一號」客運轉寄至台南,交由集團成員洗錢。總計有53名被害人因假投資、假借貸等詐術受騙,款項匯入後隨即被提領一空。
法院審理時,劉男辯稱自己只是在臉書找兼職,以為是受託運送「客戶急件」,主觀上並不知道涉及詐騙,擔任調查官月薪約8萬元,不會為了區區1500元報酬讓自己陷於被追訴的風險。
但合議庭認為劉男辯詞「顯悖常情」,且現今物流便利,若非不法,怎會有人願意支付明顯不合理的報酬,委託陌生人到置物櫃取件再迂迴轉寄?
此外,劉男過去曾因破獲利用「空軍一號」客運轉寄的跨國毒品案受獎,對這類「製造斷點」的犯罪模式應是「爛熟於胸」。身為受過國家嚴格訓練的調查官,主觀上顯然具備預見犯罪發生的「間接故意」,認定其為詐騙集團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屬「共同正犯」。
台中地院今日宣判,審酌劉男正值青壯年,不思正途,竟利用偵查專業知識帶頭違法,不僅重創公務員形象,更動搖國家法治根基,惡性比一般民眾更重。
合議庭考量劉男在偵審期間否認犯行,但已與其中19名被害人達成調解,最終就其所犯5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3年6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