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律師
媒體披露:張榮發辭世後,兩房為爭遺產纏訟海內外,勝負難分之際,張榮發基金會日前低調提告,主張張榮發生前多次宣示「身後財產全數捐贈基金會用於公益」,事證明確,遺產應由基金會承受云云。報載5月14日首度開庭,為這千億元遺產官司,增添新變數。可謂:鳩佔鵲巢,異想天開,試申述愚見。
1、前言:外人來犯,無根之樹,焉能長青?
小時候見民生東路與松江路口,有顯眼的看似船上才有,雷達與通訊設備,出現在左方,身為記者的爸爸說,那是張榮發董事長的長榮集團,你看看「EVERGREEN」,不就是英文的長青?中文起的名字更好,「長榮」,綠色好似大樹,乃筆者童年回憶!而今張榮發基金會,在總裁仙師逝多年,殺出程咬金,反客為主,要對繼承香火的張家子孫,爭奪全數遺產,試問:「無根之樹,焉能長青?」為文駁斥之。
2、戰爭和平,爭產激烈,甚於戰役
《戰爭與和平》開頭:富豪別佐霍夫伯爵,其私生子皮埃爾繼承行將就木父親的巨額財產為開端;瓦西里公爵與安娜舍勒夫人介入,伯爵三個女眷,充攔路虎覬覦財產,舍勒夫人與伯爵小姐爭奪遺產文件盒,瓦西里公爵威逼利誘,終奪下主導權,其「無硝煙」的奪產,更甚或真正的戰役。
承前,瓦西里公爵陳稱,老伯爵對其欠款,不經皮埃爾同意,先斬後奏,就直接扣除款項,甚或水性楊花女兒海倫,硬塞給皮埃爾做妻子,乃一魚多吃!此乃貴族托爾斯泰,能想像最「吃乾抹淨」的勾當!然今系爭基金會,在沒有書面合意、確切文件下,以訪談陳稱「全數財產捐給基金會」托氏復生,也將瞠目結舌吧!
3.陳稱捐助,心中保留,欠缺法效
按《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定有明文。
新片《穿著PRADA的惡魔2》,由劉玉玲飾演女性富豪,為接受伸展台雜誌訪談,慷慨稱:「這一切,未來也捐助公益。」無論主管米蘭達或小安,當場都沒潑冷水,問真假?捐助單位?有無書面約?只因那是「媒體效果」,並無「實踐真意」,依上開規定,根本知道只是空想,沒有實踐意思。申言之,基金會主張全數取得財產,亦復如是,屬於「心中保留」,欠缺法效。
4.死因贈與,若無合致,欠缺法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94號》(二審維持原判)認為:「死因贈與」必須能證明契約合致,方能成立,即便生前讓人無償佔用不動產,若無法證明契約合致,則死因贈與,仍不成立。
承前,今系爭基金會以「總裁訪談」作為所謂「鐵證」,恐將死因贈與契約,二人「雙方行為」,誤解為一人「單獨行為」,此其一;且總裁相關財產,並未有基金會全數佔有收益,比對前判決意旨,舉輕明重,焉能聲稱贈與?此其二;最重要者,張總裁乃全球航業巨擘,焉能如市井小民,無白紙黑字,將全部家當,悉數奉送基金會?此其三;綜上三者,應認基金會死因贈與,並無合致,欠缺法效。
5.最高法院,死因贈與,遺囑可撤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按因贈與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契約,為死因贈與契約。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死因贈與和一般贈與相同。其以契約方式為之,與以遺囑方式所為遺贈固屬有別,然就贈與人生前所為,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而言,實與遺贈無殊,同屬死後處分財產之負擔行為。以遺囑為遺贈時,遺囑作成與遺囑生效可能相距甚久,其間情事變更在所難免,倘令遺囑人長期受最初意思拘束而不得變動,失之過酷,故賦與遺囑人於遺囑生效前撤回變動之自由。上開考量,於死因贈與同樣有之,應認死因贈與契約於生效前,得由贈與人類推適用民法第 1219 條撤回之,並得類推同法第1221條規定,於贈與人所為與先前之死因贈與內容牴觸時,視為撤回死因贈與,俾尊重其死前之最終真意。」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退萬步言,假設真有死因契約(推測語氣),然依報載,總裁訪談乃西元2012年12月,之後另於2014年12月立遺囑,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則視同依照民法第1219條與1222條撤回死因贈與,該契約不生效力,此其一;且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榮列「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又為三審上級法院,報導引用,死因贈與成立的下級審判決,恐不足為訓,此其二;且依媒體揭露時間表,於元配往生後,2014年7月張總裁以87歲高齡,再度結婚,難道也不讓配偶繼承遺產?2012年訪談,恐不能超譯、「未卜先知」吧?此其三;綜上三者,張榮發基金會即便能證明死因贈與成立(假設語),亦因前開理由而失效。
6.結語:三國故事,骨肉相殘,足資殷鑑
話說曹操立儲,久久不下,密詢賈詡。賈詡避談,卻意味深長地說:「思袁本初、劉景升父子也。」看看袁紹,劉表,兄弟相爭,不就分崩離析,外人欺凌?
承前,俗語「無利不起早」,張家兄弟纏訟,外人見縫插針,此乃盡棄前嫌之機!也希望張總裁的後人,團結對外,枝開葉茂,永遠EVERGRE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