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出,男子王毓霖於2023年5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4歲國中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仍相約在台北市北投運動中心見面,並將少女帶進館內廁所發生性行為。少女事後向家人吐露經過,在家長陪同下向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報案,全案曝光。
檢警調閱運動中心監視器畫面發現,兩人當天下午5時23分一同進入場館,約17分鐘後離開;經採證結果,少女下體、胸罩及內褲均檢出王男DNA,相關證據明確。檢方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將王毓霖提起公訴。
案件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當時已因另案入監服刑的他,曾委由家人攜帶15萬元現金到庭,希望與被害少女達成和解,但因少女家屬未到庭,調解未能成立。法官審酌其認罪態度與悔意,判處有期徒刑9月。
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期間,王毓霖和少女及少女父親達成和解,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6月徒刑。
另一方面,檢方另就王毓霖所涉兩起性犯罪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指出,王男先後涉及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猥褻,以及對14歲至未滿16歲未成年女子性交,均屬成年人侵害未成年性自主權之行為,考量犯罪情節、侵害程度及法益受損情形,且王對檢方聲請並無異議,最終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