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原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的兵器維護士,負責單位小額採購業務。2024年6月間,李男輪值擔任伙委,負責訂購單位結束訓練返回駐地後的午餐及飲料。
當日便當實際花費為3965元,飲料為1530元,總計5495元。李男意圖侵占差額,在空白收據上擅自填寫不實單價,將便當總價浮報為6100元,飲料費則調高為1830元,總計虛報金額達7930元。
為了完成請款程序,李男偽造原始憑證黏存單、支出證明單、請購明細表、會驗結果報告單及電話訪價單等多項文書,並於當晚製作內容不實之簽呈逐級陳核。然而,部隊財務士與輔導長審核時發現單據異樣,當場退件,李男因此未能領得款項。
案發後,李男在行政調查期間主動向憲兵隊自首,並於偵審程序中坦承犯行。法院審理認為,李男行為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從一重處斷。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李男身為兵器維護士,本應恪守廉潔職責,卻因貪圖私利損害國家利益。考量其並無刑事前案紀錄,且浮報金額未達5萬元,又具備自首及悔意等減刑要素,故依法減輕其刑。
法院最終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0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但要求其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