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花花報案時指出,她在去年5月4日於網路UT聊天室認識洪男,對方聲稱需要物理治療服務,雙方因此議定以2500元為報酬,洪男另匯款2000元車資,2日後花花北上至板橋高鐵站後,由洪男騎機車將對方載往某商旅休息,期間雙方在旅館內合意發生性行為。
不料休息結束後,洪男竟違反女方意願,強行將她載往其位於鶯歌的租屋處直至5月31日止,花花聲稱,該期間內洪男控制她的手機,並揚言若不配合發生性行為,將對其12歲的女兒不利,因此期間內遭對方強制性交得逞共39次。
不過花花去年10月於地檢署偵訊時卻表示,與洪男發生性行為的時間為5月6日至8月5日,並表示後來回台北還有跟對方要錢,且繼續住在對方家裡,因自己身上沒錢,不知道能去哪裡,向社工反應後,社工表示可去暫住新北市皆有中心,但她不願意。
此外,花花指稱,洪男的MOD有錄製功能,且鏡頭對著床,「我覺得他有拍攝性影像,但我沒有證據。」指控洪男疑似偷拍2人的性愛畫面。
但檢察官認為,花花於警詢時及偵查階段的供述前後未盡相符,而她自陳寄居於洪男住處期間,可以自行離開,但卻在6月向洪男提告後,又返回其住處同住,且雙方疑似有債務糾紛,因此洪男是否違反花花意願,對其強制性交尚有疑義。
另花花指控偷拍部分,並未見聞洪男有何攝綠或疑似竊錄雙方性影像的行為,因此在其供述前後歧異,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洪男犯行的情況下,檢察官最後不起訴處分洪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