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於去年8月6日下午5點多,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淡水區民權路關渡橋下,當時該路段正處於施工彎道。陳男本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經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且超車應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但他卻疏於注意,貿然在彎道處試圖超越前方的陳姓被害人。
兩車發生擦撞後,陳姓婦人瞬間失去平衡、連人帶車倒地,造成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氣血胸及腰椎、左上肢骨折。雖緊急送往馬偕醫院搶救,仍不幸於同年8月10日傍晚因傷重引發多重器官衰竭宣告不治。
檢方調查時,陳男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現場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也完整還原事故過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亦認定,陳男違規超車為事故主因。
檢察官審酌,陳男在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向警員自首,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新台幣230萬元,犯後態度良好。檢方除建請法院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外,也請求法官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