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林姓男子前年 5 月前往該健身房應徵教練未果,心生不滿,遂於同年 6 月駕駛小貨車直衝健身房大門,造成玻璃門與地磚嚴重損毀,所幸並未造成傷亡。刑事部分,林男最終被依強制罪與毀損罪判刑 1 年 6 月;民事硬體損失部分,法院先前已判林男需賠償約 13 萬元確定。
館長在訴訟中主張,衝撞事件經媒體與 PTT 報導後引發廣泛討論,許多網友留言「太危險暫時不去」、「先請假避風頭」等語,導致既有會員恐慌、潛在客戶不敢入會,對健身房的品牌信賴度造成打擊,嚴重貶損商譽。
林男辯稱,網路留言多是在嘲諷其衝撞行為,例如稱他穿拖鞋搞笑等,與健身房服務品質無關,且無法證實留言者為實際會員。
法院審理後認為,企業商譽受損必須具體證明在經濟活動上的信賴性下降,例如出現集體退會、退費或營收顯著下降等事實。館長提出的留言多屬「情緒性發言」,且並未提出實際有會員因此退會或拒絕入會的具體事證,難以認定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因此駁回其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