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7日,林世傑當天下午在公司貨櫃屋吸食安非他命,隔天清晨駕駛聯結車上路,他在行經國道一號南向69公里900公尺處時,從後方猛撞停在路肩的緩撞車,造成許姓駕駛傷重不治。警方到場後採集林男尿液送驗,其中安非他命濃度超過限值,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一審依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判8年5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林男上訴稱,自己因為心繫女兒及加上給前妻生活費、撫養費,才會施用毒品抒解壓力,導致造成悲劇;長時開車是因公司要求當日須送貨完畢。
高院合議庭審酌,林男表明願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且持續抄寫佛經及誦經給被害人,犯後態度良好,家庭支持仍在,具社會復歸可能性。
高院認為,關於科刑部分,原審國民法官法庭的認定或裁量沒有不當有或遺漏重要科刑事實可言,故認應維持原判決的處刑持,林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