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男去年7月25日晚間8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士林區至誠路一段路口欲左轉時,適逢陳姓男子騎乘外送機車經過。陳男因見劉男車輛逼近,緊急煞車下因天雨路滑失控倒地,導致左肩、雙膝多處瘀傷。
案發後,劉男並未停留採取救護措施,也未報警,反而駕車緩緩離開現場。警方事後獲報,調閱路口監視器「以車追人」,循線將劉男傳喚到案。
庭訊時,劉男矢口否認肇逃,辯稱當時下雨視線差,根本不知道後方有人摔車,更推稱陳男受傷是因為自己沒遵守「停」標誌且路滑自摔,「跟我沒關係」。
劉男的律師更拋出辯詞,主張劉男當時是因為車輛儀表板的「安全氣囊警示燈」突然亮起,為了傳LINE詢問業務員,才在路邊慢行解鎖手機,並非因為發現車禍才停頓。
但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陳男倒地位置就在劉男車輛左前方不遠處,中間完全無遮蔽,且劉男在警詢中曾坦承「有聽到碰撞聲」。監視器畫面更顯示,劉男在陳男倒地後,車速明顯「停頓一下」,隨後以極緩慢速度滑行5秒才加速離開。
法官認為,劉男提出的儀表板照片拍攝時間與案發時間不符,顯然是事後編造。法官痛批,劉男前後說詞不一,顯是畏罪情虛。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自摔雖與本身未依規定停車再開有關,劉男在本起事故中雖「無過失責任」,但法律規定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含因閃避而跌倒),不論有無過失,駕駛人都有留在現場救護、釐清責任的義務。
法官審酌劉男月薪約8萬元、碩士學歷,且身為軍職人員,犯後竟拒絕與被害人調解,態度不佳,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