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自民國1994年至2023年間,先後在南投縣多所國小擔任教師、主任、代理校長及校長,期間他利用指導學生上課、練球或載送回家的機會,對4名年幼女學生伸出惡魔之手,造成受害者身心創傷,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
檢方查出,劉男的行徑極為惡劣,包含曾將被害女童帶往汽車旅館強行性侵,甚至在車上脫褲侵犯,事後更冷血要求被害人服用避孕藥,也曾利用「送獎品」為由,在器材室強吻學生,甚至在電腦教室、研究室、校長室等校園場域,對學生進行抱坐大腿、強吻或撫摸大腿等猥褻與性騷擾行為。
2023年受害者出面召開記者會舉發,本案因而曝光,南投地院一審合議庭依據被害人心理諮商報告、受害後情緒崩潰需接受治療等事證,認定劉男犯罪事實明確。法官痛批劉男身為師長,卻滿足一己私慾,嚴重踐踏學生身體自主權,且犯後毫無悔意,以為僅憑被害人單方面證詞無法證明,重判15年8月。
監察院調查後也指出,劉男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當年雖有受害者舉發,但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導致一再錯失時機,為此糾正南投縣政府,認定其校園性別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且未依權責要求劉男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代施壓等情事。
劉男於一審期間提出50萬元交保獲釋,但須接受電子腳環科技監控,因監控期間屆滿,台中高分院再開庭時,劉男與律師以其目前「從事臨時工,電子腳環充電不便、充電困難」為由,請求解除科技監控。
然而,台中高分院考量劉男判刑高達15年8月,依人性「趨吉避凶」本能,極有可能畏罪逃亡。法官認為,充電問題可透過更換設備或尋求協助解決,並非解除監控之正當理由,認定仍有監控必要,遂裁定自3月2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本案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