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本案查扣A1-37行動硬碟內的「工作簿」檔案,經法院勘驗後確認為柯文哲本人製作,且最後編輯時間均在搜索前完成。法院認為,該工作簿具有高度私密性,內容記載多筆募款資訊,經比對證人證述與相關資料,大多數記錄具備真實性。
其中一筆記載「2022/11/1 小沈1500 沈慶京」,法院進一步比對雙方LINE對話紀錄,發現沈慶京與柯文哲互動時均自稱「小沈」,包括主動傳訊報告京華城取得建照進度等內容,因此認定「小沈」確實是指沈慶京本人。
工作簿非正式帳冊 僅屬被告審判外供述
然而,合議庭指出,雖然工作簿為柯文哲親自記錄,但其性質不是業務上持續製作的正式帳冊文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稱「業務紀錄文書」。
法院認為,該記錄充其量屬於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須存在獨立補強證據,才能認定犯罪成立。
「小沈已給過」訊息不足證明1500萬元存在
判決也分析,柯文哲曾於2023年11月傳訊告知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確實顯示雙方曾有金錢往來。但法院指出,沈慶京除被認定透過員工捐贈210萬元政治獻金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另有1500萬元現金交付。
合議庭認為,該訊息也可能只是指已捐贈的210萬元政治獻金,無法直接推論另存在1500萬元款項。證據不足未判有罪 與已認定收賄屬同一犯罪評價。
法院最終認定,目前除工作簿記載外,缺乏資金流向、交付款項或其他客觀證據,尚不足證明1500萬元確實完成交付。因此此部分犯罪事實無法證明成立,但若成立亦將與已認定的收賄罪屬「想像競合」關係,基於審判結構,法院未另行宣告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