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軍官提告後,呂男刑事二審被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4年6月徒刑,女軍官另提告求償183萬精神慰撫金,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呂男賠償7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2019年5月23日凌晨,呂榮華與同艦部屬約10人到KTV唱歌,大夥聚會結束步行返回軍艦途中,呂與女軍官逐漸脫隊,隨後即以酒醉要休息為由轉往一家飯店開房間,女軍官因酒醉意識不清一路跟隨前往,但入房後她見呂男脫掉全身衣褲驚覺不妙,馬上跑進廁所將門反鎖,並打電話向已返艦的輔導長告知房號求救。
輔導長獲悉後約10多分鐘就趕抵飯店711號房門口,但他卻LINE女軍官稱「我不能以中校的身分開上校的門,我在門口、妳自己出來」等,女軍官只好打開廁所門往外衝,不料呂男早擋在廁所門口,見她開門出來就架住她肩膀轉身將她壓制在床上,並跨坐在女軍官身上強行脫掉她衣褲,一路從嘴巴親舔到下體,並試圖將生殖器塞進女軍官陰道內,過程中女軍官不斷掙扎抗拒,警告呂男「會懷孕」、「沒有戴保險套」,並以手擋住自己胸部及下體,後因輔導長下樓請櫃臺打房內電話,呂男才中斷性侵犯行。
女軍官事後提告,因她內衣褲上經採檢都驗出呂男DNA,證實確有脫衣舔胸部與下體等犯行,基隆地檢署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嫌起訴呂男,一、二審均判刑4年半。女軍官另提告民事求償,呂男則說當天他確有前往飯店,但詳情因酒醉記不清楚;橋頭地院開庭調查後判他應賠償50萬元,兩造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呂男確有侵權行為,事後不深切反思己過,反而濫用職權,以讓被害部屬放假等不當恩惠遮掩犯行,看不出他有真心站在被害人立場誠心悔過補償之意,因此將賠償金額加碼至70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