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及律師鄭深元主張「判刑遠低於求刑、無逃亡動機」等訴求,不過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雖然一審判處17年徒刑,較檢方求處的28年6月輕,但法律上仍屬於「重罪」。考量全案仍可上訴,且被告具備高度實質影響力與資源,若取消強制處分,難以確保後續二審審理能順利進行。
對於柯文哲強調「保金是跟妹妹借的」並請求減少金額,合議庭裁定指出,原保全處分之交保金7000萬元、限制住居及科技監控(電子腳鐐),經衡量其犯罪情節與比例原則後,仍有其必要性,因此裁定「不予變更」,意味著柯文哲在接下來的上訴期間,仍須維持戴著電子腳鐐且受限制住居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