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以四大犯罪事實起訴柯文哲,且具體求處28年6個月有期徒刑。四大犯罪事實如下:
第一,護航京華城提高容積獎勵部分,涉嫌收受沈慶京賄款1710萬元,使京華城容積率由560%增至840%,被北檢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涉嫌違法核定容積獎勵,使威京集團獲取約121.5億元的不法利益部分,則被依圖利罪起訴,兩罪具體求刑15年。
第二,利用個人名義涉嫌公益侵占政治獻金以及部分,包括侵占謝國樑母親等3人捐給民眾黨的600萬元政治獻金;以肖像權授權金為名,挪用1500萬元政治獻金到木可公司,以及贊助邱復生的電影公司拍電影。合計2324萬餘元。
第三,利用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包括將募款小物匯款帳號設為木可公司帳戶、募款演唱會盈餘直接匯進木可公司以及用木可公司名義收受300萬元政治獻金等,合計侵占4510萬餘元,依公益侵占罪起訴並各求刑5年、6年。
第四,指示眾望基金會支付13位競辦員工薪資,包括民眾黨時任秘書長周榆修、發言人戴于文等13人,平日負責處理選務及黨務工作,但自2022年12月到2024年8月的薪資,均由眾望基金會支付,共827萬餘元。檢方依背信罪嫌起訴柯文哲並求刑2年6月。
台北地院審判長江俊彥今宣判後指出,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行收賄罪,主因210萬元部分具對價關係,本質屬「前金後謝」,強調金額多寡非定罪關鍵。江俊彥強調,法律重視對價關係的成立,此部分事證明確,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至於外界關注的「1500」部分,江俊彥指出,該部分性質屬「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2規定,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在缺乏其他補強證據支撐下,法官依法不能僅憑供述認定犯罪事實,故未納入定罪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