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佐被控在擔任台中市刑大隊長期間,涉嫌洩漏偵查機密,並有被查到高達4451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含現金、名車及豪宅招待),疑為賄款,2024年5月3日遭收押禁見。他在看守所待了319天後,2025年3月18日,台中地院首度裁定他以1200萬元交保。因檢察官抗告成功,台中地院 4月14日重新裁定羈押。
直到2025年6月11日,法院二度准予交保,保釋金提高至1500萬元。主因是林明佐罹患惡性脊髓腫瘤,醫師評估有急迫接受「硼中子捕獲治療」的必要,法官認定其病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目前他限制住居於屏東老家,除每日須以手機視訊監控,更被限制出境、出海。
台中地檢署對於林明佐保外就醫後的表現相當感冒。檢察官在抗告中指出,雖然原裁定要求林明佐定期向警局報到,但他始終以在醫院接受治療、無法出院為藉口,長期「放鳥」警察局。檢方認為,林明佐身為資深高階警官,深諳法律與逃亡管道,隨着審判程序進行,其畏罪逃亡的可能性只會越來越高。
檢方強調,目前使用的「個案手機電子監控」有其侷限,容易受電力、信號或設備妥善度影響;且這種「自主報到」模式,即便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發現異狀,等員警趕往現場時,人可能早就跑了。檢方主張應撤銷原本的報到方式,改命員警定期前往林明佐所在的處所(醫院)訪查並要求他當面簽到,才能確保防逃機制不漏接。
面對檢方的步步進逼,林明佐的委任律師以殘酷的診斷書回應。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林明佐目前罹患惡性脊髓腫瘤,並併發腰椎第二節壓迫性骨折、嚴重貧血、敗血症及敗血性休克。
更慘的是,他還因為長期臥床,出現了包含肛門在內的龍骨壓迫性潰瘍(褥瘡),以及泌尿道感染,必須持續住院治療。辯護律師團認為,林明佐目前的身體狀況在客觀上確實無法親自前往警局報到,這屬於合理的免責事由,且他一直都有配合使用手機拍攝面部照片傳送至監控中心,並非刻意躲避監控。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林明佐涉及的罪名包括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包庇賭博等重罪,且涉案金額龐大,確實有逃亡之虞。不過,法官話鋒一轉指出,原審之所以准許他保外就醫,就是因為他罹患重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法官在裁定中直言,雖然林明佐目前無法去警局報到,但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會透過手機視訊通話、比對信號位置等方式,確認照片中是否為他本人以及拍攝地點是否正確。法官認為,林明佐持續住院,行蹤相對特定,現有的「多重替代處分」已符合比例原則。
最關鍵的是,法官認為檢方要求員警「進醫院訪視簽到」,不僅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找不到依據,更是將被告應負的遵守責任,「轉嫁」給轄區員警承擔,這並不合理。法官強調,若未來林明佐病情好轉出院,仍須恢復前往警局報到,目前尚無改弦易轍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檢察官抗告,全案不得再抗告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