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婉君並提出:「法律規定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不論是媒體(報紙、電視、網路)或是法院(公告、判決書查詢),絕對不可以公開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身分資訊(如住址、工作單位等)。」
文中繼續表示:「既然法院已經在判決書中載明要『隱匿身分』,代表這份文件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的規範。」包括:「法律明文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媒體若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或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該媒體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移除內容。」
突然被公開隱私!吳婉君:錯愕又難受
吳婉君形容:「面對突如其來地『被公開』隱私,我是很錯愕、很難受的。當個人隱私並不涉及公共利益沒有任何需要被公開之必要;受法律保護的個資不應該這樣粗魯地『被具名』。演員是職業,我的本質是一個『人』。活生生的人,會痛會受傷,外在皮肉傷會好,心的傷看不見,但存在。」
去年3月,吳婉君報警提告趙駿亞對自己施暴,兩人戀情因此曝光,一度傳復合,但吳婉君曾用「結束孽緣」形容感情狀況。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吳婉君原本對趙駿亞求償共100萬,案情經過一年審理,判趙駿亞民事賠償51萬750元,刑事判刑2個月,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