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當年雙方持結婚書約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男子事後主張,書約上的兩名證人皆為女方友人,自己並不認識,且對方也沒有親自見聞兩人表達結婚意願,僅受請託簽名,因此不符合《民法》關於結婚須有證人見證的規定,婚姻應屬無效。
女子則向法院表示,兩人交往期間曾同居生活,在她懷孕後決定結婚並規劃家庭未來。不僅完成結婚登記,雙方還曾拍攝婚紗照、與家人聚餐慶祝,LINE對話中也互稱夫妻,顯示雙方確實具有締結婚姻的真意,認為婚姻應屬合法成立。
法院調查後發現,結婚書約上的兩名證人確實是受女方請託後簽名,並未親眼見到或親耳聽到兩人表達結婚意思,也未在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在場。
法官指出,《民法》要求結婚須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其目的在於確認當事人確實具有結婚意思,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相關意思表示,否則即不符合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由於本案證人並未實際見證雙方的結婚意願,法院認為結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欠缺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依《民法》第988條規定,婚姻應屬無效,因此准許男子提出的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至於兩人所生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法院表示,雖然婚姻被認定為無效,但父親已完成認領程序,因此仍適用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法院並委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與評估,綜合雙方家庭環境、照顧能力及親子關係等因素後認為,孩子自出生後一直與母親同住,由母親主要照顧,親子依附關係穩定。
基於維持幼兒生活與照顧的連續性,法院認為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但親權仍由父母共同行使。
另外,法院也裁定父親可依雙方約定時間與孩子會面交往,以維繫親子關係。同時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及新北市一般生活支出水準,判決父親自裁判確定後起,每月須支付1萬8497元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