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年4月某日晚間,被害女子在高市苓雅區夜店飲酒爛醉,叫車回家時卻誤上劉男停在路邊的車,他發現正妹不勝酒力、意識不清,竟起歹念,想直接開到汽車旅館,前往旅館途中還用LINE詢問友人楊男:「撿屍也會被抓嗎?」儘管友人回傳:「當然」並建議劉男將酒醉女子送去派出所,但劉男仍無視勸告,執意將甲女載往附近的旅館開房性侵得逞。
更惡劣的是,劉男在性侵後還拿手機偷拍正妹躺在床上睡覺的影像,傳給另外兩名友人李男與張男「分享」。
正妹事後提告,劉男辯護律師主張他並無前科,且已支付4萬元調解金給被害人,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官根據他事前與朋友的簡訊對話,認為劉男詢問友人後已明知違法,卻仍執意下手,顯見其視法律如無物,將女性當成洩慾工具,完全不值得同情,否決減刑之請,一審判處3年4月徒刑。
劉男眼見事情大條,上訴後再加碼賠償被害人15萬元,獲正妹原諒並同意法院判劉男緩刑,但高雄高分院不為所動,僅下修刑度至3年1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