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連男與小羊素不相識,2024年4月14日他在信義區一代飲酒後,到附近巷弄任意閒晃,同日凌晨2點40分,連男隨機闖入一處民宅,以不明方式打開門鎖後,看見小羊正在床上睡得香甜,竟心生歹念,壓在小羊身上,脫下她的褲子,一手摀住口鼻,另一手則用手指戳肛門並插入陰道性侵得逞。
連男犯案當下,在同一房間另一張床的男子聽到小羊的呼救後起身查看,看到連男壓在小羊身上,立即上前喝止並一把揪住他的衣服,兩人一番扭打後,連男將男子推倒在地,還用小羊床邊的輪椅撞倒對方後逃之夭夭。
事發後小羊隨即報警,並向警方還原那驚悚一夜,小羊證稱,當晚她吃了安眠藥後睡下,半夜突然感到不舒服且呼吸困難,才發現有人壓在身上,對方手指插入陰道且用手摀住她的嘴與鼻子,讓她難以求救,「很痛、很不舒服,也快不能呼吸」,只能發出「嗚…嗚…嗚…」的低鳴聲。
警方調查,在小羊的內褲、陰道、肛門及臉頰等部位採集到連男的DNA,證明她所言不假,詢後將連男移送到台北地檢署偵辦。
連男到案後坦承有侵入住宅、手指插入陰道,但辯稱酒後記憶恍惚,不記得曾壓住小羊或摀住口鼻,只能構成「乘機性交」而非「強制性交」,連男辯護人則指出,連男進入住宅時,並不知該住宅是何人的住宅,不是基於強制性交目的而侵入住宅,且小羊當時是在睡覺中,有服用安眠藥,小羊清醒後發出反應後,連男即驚覺逃跑,並沒有轉換為強制性交的客觀行為,也無證據證明在A女清醒後,連男仍有壓制A女的反抗行為,應僅該當乘機性交,並非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等語。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連男行為已構成住宅強制性交罪,考量他已與小羊達成調解賠償30萬元等理由,一審判處9年有期徒刑。
連男不服上訴,高院審酌連男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30萬元,二審審理期間又再給付25萬元,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8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