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的法源依據來自於《訴願法》,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提起訴願,以為救濟;另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台北市以及其他藍營執政縣市認為,行政院做出統刪25%補助款的決定,已損害其利益,因此提出訴願。
訴願種類分為兩種,包括「撤銷」和「課予義務」。撤銷訴願是指,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合法或不適當,而侵害自己權利或利益時,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
而課予義務訴願是指,人民對於自己依法申請的案件,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在法定時間內沒有作出處分或駁回申請,而侵害其權利、利益時,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准許自己的申請。
至於流程方面,在行政機關的處分書送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算30天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提出訴願書。訴願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但人民可以嘗試請求當面陳述意見,或者申請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
在訴願的管轄方面,原則上是向做出行政處分的原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例如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就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不過《訴願法》第4條說,「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因此,台北市等人不服行政院的行政處分,就要向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