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陳男認識國中妹之後,很快就和國中妹發生性行為,接著又看上國中妹未滿14歲的妹妹,將狼爪伸向小女孩,爽吃姊妹花。陳男跟小女孩說兩人是交往的情侶關係,在短短4個月內與她至少發生性行為10次。
直到姊妹倆的母親發現女兒身體出現異狀,將她們帶到醫院檢查,發現姊妹倆都感染了梅毒,母親詳細詢問經過,發現心愛的兩個寶貝女兒都是被陳男給傳染,氣得直接報警。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對於與兩姊妹的性行為,陳男均坦承不諱,本案事證明確,陳男所為,分別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同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法官認為,姊妹花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但陳男利用這點,對她們進行性行為,對她們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不過陳男與告訴人達成之和解條件,履行期間長達7年,原本還可以考慮量刑。但是陳男連第1期賠償金額都付不出來,往後能否確實履行其與告訴人約定之和解條件,實有疑慮,所以不給予緩刑,判陳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另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