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是對臺統戰的法制化工程
中國於2026年3月4日起在北京召開兩會,將審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把「促進兩岸融合發展」入法。圖/東方IC

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是對臺統戰的法制化工程

盧國隆/政治學博士
中國於2026年3月4日起在北京召開「兩會」,並將在全國人大期間審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其核心意圖並非單純處理該國家內部民族事務,而是將對臺統戰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藉由「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話語,進一步推進對臺政治整合工程,對臺灣的民主體制與主體性構成結構性挑戰。

「民族歸屬」消解臺灣政治主體性

首先,《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作為最高政治目標,並明確將兩岸交流、臺灣同胞的認同問題納入其中,要求增進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與認同感。這是一種典型的「身分認同的重新建構」,企圖以法律作為工具,重新界定臺灣人民的身份屬性。此種做法忽略臺灣社會早已形成的政治現實:「臺灣」是一個由人民透過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民主選舉所構成的政治共同體,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的民族單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實質上乃否認臺灣人民對自身政治身分的自主選擇權。

交流不再中性,淪為國家級政治工具

其次,《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促進兩岸融合發展」入法,顯示中共對臺政策已由政策性統戰,升級為制度化、長期化的國家工程。未來不論是文化交流、青年往來、學術合作或經貿互動,都可能被賦予「促進民族團結」的政治任務。這將使交流活動失去中立性與對等性,而轉化為服務特定政治目的的工具。從民主政治的觀點而言,這不僅扭曲正常的跨境互動,也使臺灣民眾面臨被納入對岸政治敘事的風險。

無視民意現狀,以法律暴力強制界定未來

第三,《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完全無視臺灣主流民意。長期民調顯示,多數臺灣人民認同民主制度,拒絕「一國兩制」,並傾向維持自身政治體制與生活方式。《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卻以「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作為法律前提,形同由對岸單方面替臺灣社會設定認同與未來方向。這在政治理論上,屬於以國家力量干預人民認同的作法,與自由民主社會強調的多元認同與個人選擇權背道而馳。

模糊的懲罰紅線,與對台人員的法制枷鎖

更值得警惕的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結合國安、網路管理與法律責任條款,對「破壞民族團結」行為設定高度彈性的懲處空間。這種模糊化的政治標準,容易被用來打壓不同立場與不同認同的言論,也可能延伸為對臺宣傳與對臺人員的制度化管理工具。從比較政治的角度看,這類立法往往是威權體制用以整合社會、塑造統一敘事的重要手段,其外溢效果即是對外關係的強烈政治化。
總體而言,該法的本質不是民族和諧的法律,而是「對臺統戰的法制化工程」。它試圖將臺灣納入其民族治理體系,藉由法律語言包裝政治目的,逐步削弱臺灣作為民主政治共同體的主體性。這種作法不但無助於兩岸互信,反而會加深臺灣社會對中共制度的不信任感。
筆者認為兩岸關係若要穩定發展,必須在「對等尊嚴」前提下,以交流取代圍堵、對話取代對抗。核心思想則是臺灣的未來由2,350萬人民決定,兩岸關係穩定需符合臺灣民主意志,堅持主權獨立地位,而非以單方面立法方式,將臺灣納入對岸的民族與國家敘事。任何忽視臺灣主體性、企圖以法律塑造認同的作法,只會進一步拉開兩岸之間的政治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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