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方男與廖女原為男女朋友,2023年間曾因對廖女家暴並帶她離家行乞,被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保護令,勒令方男兩年內不得騷擾、接觸或靠近廖女住居所100公尺。
不料方男不甩保護令,仍於2024年1月間撥打電話聯繫廖女,並前往基隆公車站將她帶往高雄、台南一帶行乞,直到一個多月後,警方在台南市中西區北門路與民族路口發現兩人蹤影,比對身分後確認女方為失蹤人口及保護令被害人,才揭發此案。
台南地院簡易庭一審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遠離令」論處方男3月徒刑,但檢方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同檢方主張方男行為屬於騷擾接觸,撤銷原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嚴厲指出,方男素行不良,過去已有多次違反保護令被判刑的紀錄,甚至多次導致被害人家屬因找不到人而報警求助,令家屬極度擔心且不堪其擾。
法官認為,方男本身無力照顧被害人,卻徒以「愛」為名無視法律誡命,考量他坦承犯行、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及其經濟狀況後,量處有期徒刑4個月,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


